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897號
PCDM,103,簡,3897,201407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8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文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16028號、第17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文忠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5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 。又被告就上開5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 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有與商家和解態度尚 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7 款、第42條第3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6028號




第17145號
被 告 盧文忠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盧文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至如附表所示之全家便利商 店內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嗣經連明義王錦聰發覺店內物品失竊,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被告盧文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連明義王錦聰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監視器錄影光碟2片、擷取畫面翻拍照片13張。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涉 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怡親
附表:
┌─┬──────┬────────┬───┬─────┬─────┐
│編│時間 │地點 │被害人│竊取物品 │價值(新臺│
│號│ │ │ │ │幣) │
├─┼──────┼────────┼───┼─────┼─────┤
│1 │103年4月6日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連明義│光泉巧克力│78元 │
│ │上午8時6分許│路435號全家便利 │ │調味乳1瓶 │ │
│ │ │商店 │ │ │ │
├─┼──────┼────────┼───┼─────┼─────┤
│2 │103年4月6日 │新北市鶯歌區鶯桃│王錦聰│光泉牛乳1 │158元 │
│ │上午8時39分 │路45號全家便利商│ │瓶 │ │
│ │許 │店 │ │ │ │
├─┼──────┼────────┼───┼─────┼─────┤
│3 │103年4月7日 │新北市鶯歌區南雅│連明義│光泉果汁調│78元 │
│ │上午8時23分 │路435號全家便利 │ │味乳1瓶 │ │
│ │許 │商店 │ │ │ │




├─┼──────┼────────┼───┼─────┼─────┤
│4 │103年4月8日 │新北市鶯歌區鶯桃│王錦聰│光泉牛乳1 │158元 │
│ │上午6時21分 │路45號全家便利商│ │瓶 │ │
│ │許 │店 │ │ │ │
├─┼──────┼────────┼───┼─────┼─────┤
│5 │103年4月13日│新北市鶯歌區鶯桃│王錦聰│光泉牛乳1 │158元 │
│ │上午7時40分 │路45號全家便利商│ │瓶 │ │
│ │許 │店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