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宜凱
被 告 許克宏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8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183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宜凱
被 告 許克宏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宜凱
被 告 許克宏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作為和解條件,原
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原告同意被告分2 期(每月一期)給
付,每期各為伍仟元。
三、上開分期款項,被告願從民國(下同)103 年8 月份起於每
月5 日前按月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
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
付,均匯入原告指定新北市○○區○○○○○○○號:0000
0000000000,戶名:王宜凱。
四、原告願寬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837號毀損刑
事告訴。
五、原告當庭向被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六、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宜凱
被 告 許克宏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