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68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168,2014070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8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王宜凱
  被 告  許克宏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8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183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9 日上午11時47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調解委員 陳爍憲
朗讀案由
  原 告  王宜凱
  被 告  許克宏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王宜凱
  被 告  許克宏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作為和解條件,原
  告同意。
二、給付方法:上開款項,原告同意被告分2 期(每月一期)給
  付,每期各為伍仟元。
三、上開分期款項,被告願從民國(下同)103 年8 月份起於每
  月5 日前按月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
  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
  付,均匯入原告指定新北市○○區○○○○○○○號:0000
  0000000000,戶名:王宜凱
四、原告願寬恕被告並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837號毀損刑
  事告訴。
五、原告當庭向被告鞠躬道歉與致謝。
六、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王宜凱
              被  告 許克宏
              調解委員 陳爍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張桐嘉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