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388號
PCDM,103,審附民,388,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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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8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周郁芹 
  法定代理人
     周聖智 
     陳小薇 
  原告 周黃美 
  被告 陳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8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2167
號妨害自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下
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呂家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周郁芹、周黃美
  法定代理人 周聖智、陳小薇
  被 告 陳志維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前給付完畢。上開金額被告應匯入
  原告指定之帳戶,台灣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戶名:周聖智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易字字第2167號陳志維妨害自由案
  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周郁芹、周黃美 法定代理人 周聖智、陳小薇
  被 告 陳志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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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