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8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周郁芹
法定代理人
周聖智
陳小薇
原告 周黃美
被告 陳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8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2167
號妨害自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下
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呂家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周郁芹、周黃美
法定代理人 周聖智、陳小薇
被 告 陳志維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其給付方法為於
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前給付完畢。上開金額被告應匯入
原告指定之帳戶,台灣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戶名:周聖智。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年審易字字第2167號陳志維妨害自由案
件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周郁芹、周黃美 法定代理人 周聖智、陳小薇
被 告 陳志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