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3年度,693號
PCDM,103,審簡,693,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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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6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宿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1045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
決如下:
主 文
謝宿林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至5 行「咆嘯在 場員警並與秦清波拉扯(並未成傷)」之記載補充更正為: 「對在場員警大聲咆嘯,秦清波立即持密錄器蒐證,謝宿林 見狀,以徒手拉扯秦清波手持之密錄器」;證據部分另補充 :「被告謝宿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 職務時施強暴罪。爰審酌被告酒後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 施暴,公然挑戰公權力,已對公務員值勤威信造成相當危害 ,應予非難,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11045號
被 告 謝宿林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宿林於民國103年4月8日晚上10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光 明路與中華路口,因不滿警員秦清波等人執行取締友人周坤 益酒駕之方式,明知秦清波等員警身著警察制服係依法執行 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咆嘯在場員警並與 秦清波拉扯(並未成傷),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在場員警進行 逮捕現行犯周坤益之公務執行,並致員警秦清波手中秘錄器 佩帶斷裂(涉犯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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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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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謝宿林之供述 │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友人│
│ │ │周坤益遭員警盤查酒測之事│
│ │ │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
│ │ │務之犯行,辯稱:伊係在唸│
│ │ │周坤益而非警察且未搶奪警│
│ │ │察錄影器等語。 │
├──┼───────────┼────────────┤
│ 2 │證人周坤益於警詢及偵查│證明員警於上開時地執行公│
│ │中之具結證述 │務對伊盤查,被告並出現在│




│ │ │盤查現場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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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證人秦清波於偵查中之具│被告於前開時、地妨害公務│
│ │結證述 │之事實。 │
├──┼───────────┼────────────┤
│ 4 │現場蒐證光碟1片、職務 │被告於前開時、地妨害公務│
│ │報告1份、秘錄器佩帶斷 │之事實。 │
│ │裂照片1張,現場蒐證畫 │ │
│ │面翻拍照片8張。 │ │
└──┴───────────┴────────────┘
二、核被告謝宿林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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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