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葉情子
原 告 吳武藏
被 告 陳震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6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97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上午11時34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葉情子
原 告 吳武藏
被 告 陳震洲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葉情子
原 告 吳武藏
被 告 陳震洲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葉情子、吳武藏共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
玖仟壹佰柒拾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捌萬玖仟
壹佰柒拾元已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21日給付完畢;餘
額伍拾萬元,被告於103 年8 月21日前匯入原告葉情子、吳
武藏共同指定戶頭(兩造事後約定)。
二、原告葉情子、吳武藏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979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吳武藏
原 告 葉情子
被 告 陳震洲
調解委員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