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226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226,2014072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6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葉情子 
  原 告  吳武藏 
  被 告  陳震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6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97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上午11時34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葉情子
  原 告  吳武藏
  被 告  陳震洲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葉情子
  原 告  吳武藏
  被 告  陳震洲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葉情子吳武藏共新台幣(下同)伍拾捌萬
  玖仟壹佰柒拾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捌萬玖仟
  壹佰柒拾元已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21日給付完畢;餘
  額伍拾萬元,被告於103 年8 月21日前匯入原告葉情子、吳
  武藏共同指定戶頭(兩造事後約定)。
二、原告葉情子吳武藏同意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979
  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吳武藏
              原 告  葉情子
              被 告  陳震洲
              調解委員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