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巷雪玉
被 告 許立旻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5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98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張銘基
朗讀案由
原 告 巷雪玉
被 告 許立旻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巷雪玉
被 告 許立旻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理賠金,約定由原告請領),被告同意於民國(下同
)103 年7 月24日前先匯款捌萬元予原告;餘款壹拾貳萬元
,被告於103 年9 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各給付原告參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巷雪玉帳戶內。
二、原告表示收到第一期捌萬元給付後,再具狀撤回本院103 年
度審交易字第984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巷雪玉
被告 許立旻
調解委員 張銘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