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225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225,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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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巷雪玉
  被 告  許立旻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5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98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凱文
  書記官  彭秀玉
  調解委員 張銘基
朗讀案由
  原 告  巷雪玉
  被 告  許立旻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巷雪玉
  被 告  許立旻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理賠金,約定由原告請領),被告同意於民國(下同
  )103 年7 月24日前先匯款捌萬元予原告;餘款壹拾貳萬元
  ,被告於103 年9 月起於每月15日前按月各給付原告參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巷雪玉帳戶內。
二、原告表示收到第一期捌萬元給付後,再具狀撤回本院103 年
  度審交易字第984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   巷雪玉
              被告   許立旻
              調解委員 張銘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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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