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劉美秀
訴訟代理人何依典律師
被 告 莊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1號因103年度審交簡
字第25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下午4時54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莊政達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莊政達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理賠金伍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給付方法:被告本
日於調解室㈠當庭給付現金壹拾貳萬元與原告訴訟代理人點
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捌萬元,被告於103 年8 月起於每
月15日前按月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
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同意
再支付壹拾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中華
郵政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劉美秀帳戶
內)。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259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莊政達
調 解 委 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