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221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221,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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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劉美秀
  訴訟代理人何依典律師
  被 告  莊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21號因103年度審交簡
字第25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下午4時54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陳君鑾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莊政達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莊政達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
  任保險理賠金伍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給付方法:被告本
  日於調解室㈠當庭給付現金壹拾貳萬元與原告訴訟代理人點
  收無誤,不另給據;餘款捌萬元,被告於103 年8 月起於每
  月15日前按月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
  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同意
  再支付壹拾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以上分期給付均匯入中華
  郵政清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劉美秀帳戶
  內)。
二、原告願撤回本院103 年度審交簡字第259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莊政達
              調 解 委 員  陳君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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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