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246號
PCDM,103,交易,246,201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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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凌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
度偵字第13354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ㄧ、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高凌維被訴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 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張永諭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3354號
被 告 高凌維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凌維於民國102年12月9日18時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泰山區中山路高架橋往民生路方 向行駛,行經下民生閘道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前行,而不慎撞擊前方與其同 向行駛,由張永諭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致張永諭受有左眼球及左眼周圍組織挫傷紅腫、前胸壁挫 傷等傷害。
二、案經張永諭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高凌維於警詢及偵查時供承明確, 核與告訴人張永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㈠㈡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車損及現場照 片12張、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劉 文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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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