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102年度,3號
PCDM,102,重訴緝,3,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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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穆
選任辯護人 桂大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20828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慶穆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慶穆於民國95年1 月間起至96年12月間止,擔任臺灣懿芝 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土 城區,下同】○○路000 ○0 號,下稱懿芝饌公司)之登記 與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 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於95年、96年間懿芝饌公司與附表二 至四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 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㈠明知懿芝饌公司自95年9 月至96年12月間與附表二所示之12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79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103 年度蒞字第5881號,下稱補充 理由書】誤載為75張),分別交予附表二所示之12家公司充 作進項憑證,由各該公司分別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憑 證,憑供扣抵銷項稅額,接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 示之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809 萬0,403 元,足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㈡明知懿芝饌公司與附表三所示之7 家虛設行號間,並無實際 銷貨交易,仍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 會計憑證共66張,交予附表三所示7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 偽作交易紀錄。
㈢明知懿芝饌公司與附表四所示之5 家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 交易,仍於附表四所示時間,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 憑證共7 張,分別交予如附表四所示之5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 證,惟如附表四所示之5 家公司並未持以申報進項憑證,而 未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




二、陳慶穆於96年3月間起至96年6月間止,擔任臺灣懿德麥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土城市○○路000 ○0 號,下稱 懿德麥公司)之登記與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所稱之公司負 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於96年間懿德麥 公司與附表六至八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 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意,接續為 下列行為:
㈠明知懿德麥公司於96年4 月至6 月間與附表六所示之2 家公 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仍於附表六(補充理由書誤載為 附表二)所示時間,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5 張,分別交予如附表六所示之2 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由各 該公司分別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憑證,憑供扣抵銷項 稅額,接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六所示之營業稅共計6 萬9,71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 性。
㈡明知懿德麥公司與附表七所示之2 家虛設行號間,並無實際 銷貨交易,仍於附表七所示時間,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 會計憑證共15張,交予附表七所示2 家公司充作進貨憑證, 偽作交易紀錄。
㈢明知懿德麥公司與附表八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銷貨交易 ,仍於附表八所示時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1 張 ,交予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惟該公司並未持以申報進貨憑 證,而未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
三、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現更名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下稱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提出補充理由書略以:按「商業會計憑 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 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 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商業會計法第 15條定有明文。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 1 報表),係公司、行號每2 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 銷售額與稅額之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項發生之會計憑證 ;又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 業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 文書而言;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係履行 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故填寫營利事業所得 稅之申報書,縱有不實,亦難論以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3953號判決、95年度臺上字第147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就本件被告陳 慶穆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仍登載在401 申報書上,並進而持 以向稅捐機關報稅使用之行為,尚與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經查,懿 芝饌公司有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14家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共計96紙及虛列固定資產、懿德麥公司有取得如附表五所示 之3 家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共計14張,且分別在所製作之 「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上,列為扣抵之進項稅額,並 向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上開2 家公司之銷項稅額等事實,雖 檢察官已提出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相關附件查核 屬實,惟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非證明會計事 項發生之會計憑證,而申報營業稅,係履行公法上義務,並 非業務行為,揆諸上揭說明,自難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或刑法第216 條、 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起訴書所指「接續填 製在轉帳傳票及現金支出傳票等會計憑證上,並登入帳簿」 ,目前無從提出會計憑證、帳簿等確切資料以為佐證,是尚 無確切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部分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惟關 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二㈠部分與被告虛偽開立統一發 票交予附表二、六所示之營業人,以幫助如附表二、六所示 之營業人逃漏稅捐之犯行,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刑法 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依法予以減縮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一㈠、二㈠之犯罪事實等語(102 年度重訴緝 字第3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08-112 頁),是關於起訴書 犯罪事欄一㈠、二㈠所載部分,既經檢察官明確陳述減縮之 旨,本院不再審究。至檢察官於同次補充理由書中亦更正並 補充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二㈡㈢㈣及附表二、三、 六、七、八部分(詳見本院卷附之補充理由書),為起訴效 力所及,自屬本院審判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陳慶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 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認罪(本院卷第 38頁反面、第105 頁反面、第125 頁反面、第128 頁、第15 1 頁反面),復有懿芝饌公司之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 告1 份(99年度偵字第20828 號卷一【下稱偵卷一】第5-20



頁)、懿德麥公司之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 份(偵 卷一第21-27 頁)、懿芝饌公司(統編00000000)之95年1 月至96年12月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1 份(偵卷一第28-38 頁 )、北區國稅局99年5 月1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 B 號函檢附懿芝饌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偵卷 一第39-40 頁)、99年6 月29日查詢列印之95、96年度進項 來源明細排行前20名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表各1 份(偵卷 一第42-45 頁)、懿芝饌公司之經濟部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列印資料(偵卷一第46-47 頁)、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列印資料7 紙(偵卷一第48-54 頁)、營業商號使用統一 發票申請書(偵卷一第55-57 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 (現更名為板橋分局,下同)94年11月21日北區國稅北縣○ ○○0000000000號回覆懿芝饌公司申請營業設立登記之說明 函(偵卷一第58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代理人營業人 辦理集中購買、撤銷、變更案作業之95年3 月20日申請書及 回復表、申請(撤銷)統一發票集中購買營業人資料表(偵 卷一第59-60 頁)、94年11月18日懿芝饌公司營業人設立登 記查簽表及收文收據(偵卷一第67-68 頁)、臺北縣政府( 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下同)94年11月17日北府建登字第00 00000000號函有關懿芝饌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 偵卷一第69-71 頁)、懿芝饌公司之臺北縣政府95年5 月3 日北府建登字第0000000000號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准 予增資變更登記)及檢附95年5 月2 日委託書、變更登記申 請書(偵卷一第87-90 頁)、懿芝饌公司與醒獅國際有限公 司間95年2 月20日買賣讓渡契約書、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開立之95年8 月30日三聯式統一發票1 紙、醒獅國際 有限公司95年2 月24日三聯式統一發票1 紙及出售固定資產 明細(偵卷一第246-253 頁)、懿芝饌公司之95、96年度申 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偵卷一第273-274 、394- 395 頁)、懿芝饌公司之95年1 月至97年12月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1 份(偵卷一第275-281 頁)、懿芝饌公司95年1 月號至96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名冊(銷項買受人)1 份(偵卷一第350-354 、37 2-374 頁)、懿芝饌公司95年1 月至96年12月專案申請調檔 查核清單(銷項)(偵卷一第355-371 、375-385 頁)、懿 芝饌公司退稅主檔查詢選擇畫面列印資料2 紙(偵卷一第39 6-397 頁)、懿芝饌公司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按每期實 際逃漏稅計算表(偵卷一第398-399 頁)、懿芝饌公司涉嫌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偵卷一第402 頁)、懿 芝饌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偵卷一第403-404 頁)、



北區國稅局懿芝饌公司涉案期間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 細表各1 份(99年度偵字第20828 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 264 頁)、北區國稅局懿芝饌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項彙 加明細表1 份(偵卷二第234-263 頁)、北區國稅局99年5 月2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 (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偵卷一第282 至283 頁 )、北區國稅局99年3 月22日北區國稅審字第0000000000號 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華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偵卷一第 284 頁)、北區國稅局99年5 月1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 000000A 號函、豐園企業有限公司華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葳國際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 各1 份(偵卷一第298-299 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下 稱臺北市國稅局)98年6 月1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 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偵卷一第386 、492 頁)、臺北市國稅局97年6 月17日財 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亞妮實 業有限公司)(偵卷一第387-388 頁)、臺北市國稅局96年 7 月1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森川國際有限公司)(偵卷一第389 頁)、北區國稅局 99年4 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 書1 份(翰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偵卷一第390-391 頁) 、北區國稅局97年2 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 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偵卷一 第392-393 頁)、北區國稅局100 年1 月7 日北區國稅審四 字第0000 00000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份(普而陞企業有限 公司)(偵卷二第271-272 頁)、北區國稅局查緝懿德麥公 司涉嫌違章漏稅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偵卷一第405-411 頁 )、北區國稅局100 年1 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 00號有關如何認定「懿德麥公司」為虛設行號及相關事證之 說明函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進銷項交易對 象彙加明細表、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2 家營業人 移送書各乙份(偵卷二第279 頁)、懿德麥公司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 份(偵卷二第281 頁)、北區國稅局懿 德麥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項彙加明細表1 份(偵卷二第 283 頁)、北區國稅局懿德麥公司涉案期間開立、取得不實 統一發票明細表各1 份(見偵卷二第284 頁)、懿德麥公司 之96年3 月至6 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1 份(偵 卷一第486 、489 頁)、懿德麥公司之96年3 月至6 月專案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偵卷一第487-488 、490-491 頁)、 懿德麥公司退稅主檔查詢作業(偵卷一第494 頁)、懿德麥



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偵卷一第495 頁)、懿德麥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偵卷一第496 頁 )、懿德麥公司之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30名資料查詢(偵卷 一第416 頁)、懿德麥公司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偵 卷一第417 頁)、懿德麥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偵卷 一第418-420 頁)、懿德麥公司之95年7 月14日代理營業人 辦理集中購買、撤銷、變更案件申請書及回復表、申請統一 發票集中購買營業人資料表、委託書(偵卷一第421-423 頁 )、懿德麥公司之臺北縣政府95年5 月10日北府建登字第00 00000000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委託書、營利事業統一 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偵卷一第424-426 頁)、懿德麥公司 96年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資料(偵卷一第479 、49 3 頁)、懿德麥公司之96年3 月至96年6 月營業人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1 份(偵卷一第480 頁)附 卷足稽,徵而可信。綜上,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可以採信,被告本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 義務人逃漏營業稅之犯行,罪證明確,均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
四、論罪:
㈠被告本件犯罪時間始於95年7 月間(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原載被告犯行始於95年2 月部分,業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 縮減,已如前述),係在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後,另商業 會計法第71條亦前於95年5 月24日修正提高罰金刑,是本件 就論罪部分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情形,先此指明。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有以明知為 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 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 條所定, 應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 定。而公司法第8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 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 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 第9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 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 負責人。」(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商業會計憑證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發票乃證明 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而記帳憑 證種類則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轉帳傳票,會計憑證依其 記載內容及製作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再按統一發票係營 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



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 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 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即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 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商 業並無交易,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不惟與商業會計法所 揭示之會計真實原則有悖,更屬違反本法係為取信於大眾, 促進企業資本形成,經濟健全發達之立法本旨,所為自當於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罪,是被告在統一發票上為虛偽之填載,當屬填載不實 會計憑證甚明。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本罪為 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 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 判例、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 判決、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 ,為特別法明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 捐稽徵法特別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 施犯罪之正犯,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 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 第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係懿芝饌公司、懿德麥公司之登記與實際負責人,為公 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指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並未銷貨予附表二、三、四、 六、七、八所示等公司,竟於上開各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先 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予該等公司 ,即已成罪,是核被告於事實欄一㈠㈡㈢、二㈠㈡㈢所為, 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且被告明知懿芝饌公 司、懿德麥公司並未銷貨與附表二、六所示之公司,竟以虛 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申報營業稅時扣抵稅 額,以資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已該當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於事實欄一㈠、二㈠所為,又均 係犯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
㈤被告先後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不正逃漏稅 捐之犯行,主觀上各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分別以數個舉動 接續反覆實施進行,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所侵害之 法益復各相同,各均應依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再被告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不正 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



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㈥被告擔任懿芝饌公司、懿德麥公司之登記與實際負責人,並 各自以不同公司,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等犯行,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五、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以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足以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 體制,兼衡本件所虛偽開立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數 額,及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生活狀況 、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已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業於10 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 月25日起施行,惟本件 被告係受多數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無論依修正前、 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而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對於被告並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不生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直接適用修 正後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 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 得易科罰金之罪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 月者,亦 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已於98年1 月21日修正 公布改列為同條第8 項而為同一趣旨之規定,惟嗣於98年12 月30日復修正公布為: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 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 ,經比較新舊法規定,自以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 41條第8 項即現行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而應予適用,應 於前述定其應執行之刑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雖於96年7 月16日施行, 就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者,設有減刑之規定,惟本 件被告犯罪行為均接續至96年12月間,自無適用該條例減刑 之餘地,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江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懿芝饌公司)
┌─┬────┬────┬───┬───────┬──────┬───┐
│編│銷 售 人│取得期間│ 張數│ 進 貨 總 額 │稅 額│各該期│
│號│ │ │ │ │ │負責人│
├─┼────┼────┼───┼───────┼──────┼───┤
│1 │奈米超晶│95年8 月│ 1張│ 16,000,000元│ 800,000元│陳慶穆
│ │格科技股│間 │ │ │ │ │
│ │份有限公├────┼───┼───────┼──────┤ │
│ │司 │96年4 月│ 13張│ 18,129,962元│ 906,499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6 月│ 7張│ 15,393,020元│ 769,651元│ │
│ │ │間 │ │ │ │ │




├─┼────┼────┼───┼───────┼──────┼───┤
│2 │華葳生技│95年2 月│ 3張│ 1,057,600元│ 52,880元│陳慶穆
│ │股份有限│間 │ │ │ │ │
│ │公司 │ │ │ │ │ │
├─┼────┼────┼───┼───────┼──────┼───┤
│3 │浤達國際│96年10月│ 3張│ 3,794,214元│ 189,711元│陳慶穆
│ │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 │ │
├─┼────┼────┼───┼───────┼──────┼───┤
│4 │百爾康科│96年2 月│ 7張│ 1,238,270元│ 61,914元│陳慶穆
│ │技實業有│間 │ │ │ │ │
│ │限公司 │ │ │ │ │ │
├─┼────┼────┼───┼───────┼──────┼───┤
│5 │珈緦蜜企│96年2 月│ 10張│ 828,500元│ 41,425元│陳慶穆
│ │業股份有│間 │ │ │ │ │
│ │限公司 │ │ │ │ │ │
├─┼────┼────┼───┼───────┼──────┼───┤
│6 │醒獅國際│95年2 月│ 1張│ 33,600,000元│ 1,680,000元│陳慶穆
│ │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 │ │
├─┼────┼────┼───┼───────┼──────┼───┤
│7 │翔賀國際│96年2 月│ 4張│ 2,662,200元│ 133,110元│陳慶穆
│ │開發有限│間 │ │ │ │ │
│ │公司 │ │ │ │ │ │
├─┼────┼────┼───┼───────┼──────┼───┤
│8 │耀點實業│95年12月│ 1張│ 4,000,000元│ 200,000元│陳慶穆
│ │有限公司│間 │ │ │ │ │
├─┼────┼────┼───┼───────┼──────┼───┤
│9 │東王微碼│96年2 月│ 18張│ 15,739,000元│ 786,950元│陳慶穆
│ │資訊股份│間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10│豐園企業│96年4 月│ 4張│ 3,880,347元│ 194,018元│陳慶穆
│ │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 │96年8 月│ 2張│ 1,682,860元│ 84,143元│ │
│ │ │間 │ │ │ │ │
├─┼────┼────┼───┼───────┼──────┼───┤
│11│富僑國際│96年4 月│ 2張│ 2,406,640元│ 120,332元│陳慶穆
│ │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 │96年8 月│ 1張│ 1,032,346元│ 51,617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10月│ 4張│ 4,054,500元│ 202,725元│ │
│ │ │間 │ │ │ │ │
├─┼────┼────┼───┼───────┼──────┼───┤
│12│保平股份│96年4 月│ 1張│ 1,104,960元│ 55,248元│陳慶穆
│ │有限公司│間 │ │ │ │ │
├─┼────┼────┼───┼───────┼──────┼───┤
│13│華弘國際│96年4 月│ 4張│ 5,184,200元│ 259,210元│陳慶穆
│ │股份有限│間 │ │ │ │ │
│ │公司 ├────┼───┼───────┼──────┤ │
│ │ │96年6 月│ 4張│ 3,229,418元│ 161,471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10月│ 5張│ 3,606,466元│ 180,323元│ │
│ │ │間 │ │ │ │ │
├─┼────┼────┼───┼───────┼──────┼───┤
│14│鑫巨鴻股│96年2 月│ 1張│ 3,800,000元│ 190,000元│陳慶穆
│ │份有限公│間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 計│ 96張│ 142,421,503元│ 7,121,227元 │
│ │ │ │ │
└───────────┴───┴───────┴──────────┘
附表二:(懿芝饌公司)
┌─┬────┬────┬───┬───────┬──────┬───┐
│編│買 受 人│銷售期間│ 張數│ 銷 貨 總 額 │稅 額│各該期│
│號│ │ │ │ │ │負責人│
├─┼────┼────┼───┼───────┼──────┼───┤
│1 │豐園企業│96年7 月│ 7張│ 5,450,532元│ 272,527元│陳慶穆
│ │有限公司│間 │ │ │ │ │
├─┼────┼────┼───┼───────┼──────┼───┤
│2 │學府書局│96年2 月│ 1張│ 48,000元│ 2,400元│陳慶穆
│ │ │間 │ │ │ │ │




│ │ │ │ │ │ │ │
├─┼────┼────┼───┼───────┼──────┼───┤
│3 │台北怪獸│96年2 月│ 1張│ 704,600元│ 35,230元│陳慶穆
│ │國際有限│間 │ │ │ │ │
│ │公司 │ │ │ │ │ │
├─┼────┼────┼───┼───────┼──────┼───┤
│4 │安磊有限│96年2 月│ 1張│ 200,000元│ 10,000元│陳慶穆
│ │公司 │間 │ │ │ │ │
│ │ │ │ │ │ │ │
├─┼────┼────┼───┼───────┼──────┼───┤
│5 │華葳國際│96年11月│ 2張│ 1,206,000元│ 60,300元│陳慶穆
│ │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 │ │
│ │ ├────┼───┼───────┼──────┤ │
│ │ │96年12月│ 2張│ 1,521,000元│ 76,050元│ │
│ │ │間 │ │ │ │ │
├─┼────┼────┼───┼───────┼──────┼───┤
│6 │巧旺文具│96年2 月│ 1張│ 210,000元│ 10,500元│陳慶穆
│ │企業商行│間 │ │ │ │ │
├─┼────┼────┼───┼───────┼──────┼───┤
│7 │康晽有限│96年6 月│ 3張│ 1,839,000元│ 91,950元│陳慶穆
│ │公司 │間 │ │ │ │ │
├─┼────┼────┼───┼───────┼──────┼───┤
│8 │昶達盛國│95年12月│ 2張│ 5,368,000元│ 268,400元│陳慶穆
│ │際有限公│間 │ │ │ │ │
│ │司 ├────┼───┼───────┼──────┤ │
│ │ │96年2 月│ 3張│ 6,184,762元│ 309,238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8 月│ 10張│ 52,000,000元│ 2,600,000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12月│ 11張│ 13,500,208元│ 675,011元│ │
│ │ │間 │ │ │ │ │
├─┼────┼────┼───┼───────┼──────┼───┤
│9 │明晶科技│96年3 月│ 3張│ 302,360元│ 15,118元│陳慶穆
│ │股份有限│間 │ │ │ │ │
│ │公司 ├────┼───┼───────┼──────┤ │
│ │ │96年4 月│ 6張│ 541,570元│ 27,079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7 月│ 3張│ 242,004元│ 12,101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8 月│ 9張│ 873,138元│ 43,657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10月│ 2張│ 221,820元│ 11,091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11月│ 2張│ 182,100元│ 9,105元│ │
│ │ │間 │ │ │ │ │
│ │ ├────┼───┼───────┼──────┤ │
│ │ │96年12月│ 2張│ 133,720元│ 6,687元│ │
│ │ │間 │ │ │ │ │
├─┼────┼────┼───┼───────┼──────┼───┤
│10│泳定企業│95年9 月│ 1張│ 129,600元│ 6,480元│陳慶穆
│ │有限公司│間 │ │ │ │ │
│ │ ├────┼───┼───────┼──────┤ │
│ │ │95年10月│ 1張│ 60,000元│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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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力達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奈米超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葳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翰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