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永義
選任辯護人 游勝韃律師
具 保 人 劉林麗瑛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林麗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劉林麗瑛因被告劉永義涉犯殺人未遂等案 件,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2 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被告已經釋放。然被告嗣 由本院依其住居處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 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