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23號
CHDA,103,簡,23,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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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曾人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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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