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曾人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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