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林家纓
黃建綸
陳品穎
洪千懿
陳建橙
余采珉
謝沛珉
王建卯
上列八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被 告 羅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中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
應合法、可能及確定。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21日之民事起訴狀,俱未
明確、具體陳明前揭事項,僅為粗略、片斷之陳述,且無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理解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
訴之聲明為何,而無從審酌,且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逕予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