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57號
CHDV,103,訴,757,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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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林家纓
      黃建綸
      陳品穎
      洪千懿
      陳建橙
      余采珉
      謝沛珉
      王建卯
上列八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被   告 羅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中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
  應合法、可能及確定。又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
  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21日之民事起訴狀,俱未
  明確、具體陳明前揭事項,僅為粗略、片斷之陳述,且無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理解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及
  訴之聲明為何,而無從審酌,且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即逕予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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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