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01號
CHDV,103,補,401,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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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許再生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傳復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12,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5,4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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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