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703號
聲 明 人 朱宇粧
朱柏睿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沛綺
朱泓逸
聲 明 人 朱泓逸
朱建欣
朱芬如
邱雅琳
邱雅琪
邱雅筠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 繼承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 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朱宇粧、朱柏睿、朱泓逸、朱建 欣、朱芬如、邱雅琳、邱雅琪、邱雅筠為被繼承人朱金鍊(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 前最後設籍彰化縣永靖鄉○○村○○路000巷00號)之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23日死亡,聲明人自 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朱金鍊於103年3月23日死亡,聲明人朱 泓逸、朱建欣、朱芬如、朱宇粧、朱柏睿係法定第一順序繼 承人朱清萬之子女、孫子女,聲明人邱雅琳、邱雅琪、邱雅 筠係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朱却之女,為被繼承人之孫輩及曾 孫輩,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 查,被繼承人之子朱長顧並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 索引卡查詢記錄在卷可稽,是聲明人朱宇粧、朱柏睿、朱泓 逸、朱建欣、朱芬如、邱雅琳、邱雅琪、邱雅筠尚非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若前順序或親等較近者有繼承人時,後順序或 次親等者依法不得繼承,故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