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76號
CHDV,103,司票,376,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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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樂建華
上列聲請人樂建華因與相對人徐佳鈴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樂
建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徐佳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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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