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
債 權 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洋
上列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慶釗即愛克斯泡
沫紅茶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應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愛克斯泡沫紅茶店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陳慶
釗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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