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9096號
CHDV,103,司促,9096,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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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
債 權 人 仁道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詹淑櫻
上列債權人仁道護理之家因與債務人劉登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仁道護理之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劉登閣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
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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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