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黃朝新
債 務 人 江鳳換
債 務 人 洪吉慶
一、債務人江鳳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壹萬玖仟叁佰柒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江鳳換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吉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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