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613號
CHDV,103,司促,8613,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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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偉正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賴偉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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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