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8155號
TPEV,90,北簡,8155,200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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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一五五號
  原   告 達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秦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譽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三萬零四百五十五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四千三百零五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四千二百六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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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銘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