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602號
CHDV,103,司促,8602,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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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
債 權 人 宋兆武
上列債權人宋兆武因與債務人黎竟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
兆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黎竟莓(護照號碼:MM0000000、居留證統一證
  號ND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本票正本二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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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