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
債 權 人 宋兆武
上列債權人宋兆武因與債務人黎竟莓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宋
兆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黎竟莓(護照號碼:MM0000000、居留證統一證
號ND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本票正本二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