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蔡懷德
債 務 人 劉育霖
債 務 人 劉清熙
債 務 人 黃淑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育霖前就讀清傳高商時,邀同劉清熙、黃淑
麗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2筆,借款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45,307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
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劉育霖於103年2月1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
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5,167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
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劉清熙、黃淑麗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5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淑麗、劉│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3年6│年息1.83% │
│ │35167 │育霖、劉清│月1日起 │月23日止 │ │
│ │元 │熙 ├──────┼──────┼───────┤
│ │ │ │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淑麗、劉│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5167 │育霖、劉清│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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