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496號
CHDV,103,司促,8496,201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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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9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魏文洋
債 務 人 黃千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
  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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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