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薛芷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萬伍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延滯
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以下同)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新臺幣
柒佰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薛芷穎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5,066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4,070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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