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405號
CHDV,103,司促,8405,2014070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吳遜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零玖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柒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