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77號
CHDV,103,司促,8377,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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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徐嘉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嘉斌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與債權人訂立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
  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78,151元整。(二)利息計
  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46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78,151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
  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
  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
  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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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