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灯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
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