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244號
CHDV,103,司促,8244,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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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灯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
  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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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