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229號
CHDV,103,司促,8229,201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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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2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仁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啟源
債 務 人 黃麗芳
債 務 人 李靖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
  利息,及自一百年一月十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貳萬零叁
  佰壹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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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