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2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仁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蔡啟源
債 務 人 黃麗芳
債 務 人 李靖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四計算之
利息,及自一百年一月十日止已計算未清償之利息貳萬零叁
佰壹拾肆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