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陳家玲
債 務 人 陳湟蒲
債 務 人 陳莉玟
債 務 人 陳湟霖
債 務 人 陳湟昱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萬泉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
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
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
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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