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
債 權 人 仁道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詹淑櫻
上列債權人仁道護理之家因與債務人洪銘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仁道護理之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抑
或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銘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