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155號
CHDV,103,司促,8155,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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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
債 權 人 仁道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詹淑櫻
上列債權人仁道護理之家因與債務人洪銘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仁道護理之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抑
  或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洪銘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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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