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1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債 務 人 蘇文通
債 務 人 蘇謝婆
債 務 人 黃蘇秀汝
債 務 人 蘇明來
債 務 人 李蘇秀琴
債 務 人 蘇明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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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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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期 別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利 息 計 算 標 準 │
│ 號 │ │ (新臺幣) │ 至 償 日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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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下期 │64,740元 │102年2月1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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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2年上期 │64,740元 │102年8月1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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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2年下期 │64,740元 │103年2月1日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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