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7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麗娟
債 務 人 陳銘孝
一、債務人陳銘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肆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陳銘孝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
,債務人陳深水已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
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
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