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91號
CHDV,103,司促,7591,201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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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91號
債 權 人 張全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柏芬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卷附戶籍謄本所示 ,債務人黃柏芬於民國85年4月20日出境國外,顯屬應對國 外為送達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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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