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549號
CHDV,103,司促,7549,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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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 理 人 許宏彰
債 務 人 謝采縈即謝佩雯
債 務 人 林勤賀
一、債務人謝采縈即謝佩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
  零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林勤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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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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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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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3,333元        │103年1月26日起至   │2.956%     │           │
│  │            │103年2月26日     │        │           │
├──┼────────────┼───────────┼────────┼───────────┤
│  │            │103年2月27日起    │3.2516%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        │按利率3.5472%     │
├──┼────────────┼───────────┼────────┼───────────┤
│002 │19,740元        │102年12月26日起至   │2.956%     │           │
│  │            │103年1月26日     │        │           │
├──┼────────────┼───────────┼────────┼───────────┤
│  │            │103年1月27日起    │3.2516%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    │        │按利率3.5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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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