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57號
CHDV,102,重訴,157,201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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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7號
原   告 巫月卿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張俊雄
被   告 蘇嘉榮
被   告 許維文
被   告 許紅綢
被   告 許謝沛
上列原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複代理人  郭昌凱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被   告 吳許金月 住彰化縣埔心鄉○○村○○路0段00號
被   告 吳振榮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號
被   告 吳振河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吳麗香  住彰化縣溪湖鎮○○路○○巷00號
被   告 吳麗華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0巷0號5樓
被   告 吳麗玉  住苗栗縣竹南鎮○○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吳振榮於訴訟中遷移新址未向法院陳明,致未能對其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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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