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72號
CHDV,102,訴,1072,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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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   告 梁書齊
法定代理人 梁有浚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張永原
      張棟樑
      施芳妤(原名施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2年度
交附民字第19號),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9 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7月23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 ,是日適逢颱風侵臺而停止上班上課,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 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 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24日下午2時行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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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