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號原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複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被 告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複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被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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