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9號
CHDV,102,建,19,2014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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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複代理人  周軒毅律師
被   告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
被   告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希羿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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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容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