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
原 告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偉進
陳彥文
被 告 陳晉嘉(即陳錦當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麗(即陳錦當之承受訴訟人)
蔡 滿
陳鈞睿(原名陳建元)
陳盈如
陳哲彥
陳孟婕
陳芷瑩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何蒂芬
被 告 李青海
李青洋
李青江
李懿芸(原名李青芸)
李青美
陳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二、原告表示被繼承人陳詠死亡時之彰化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定期存款帳戶之存款餘額各新臺幣(下同)100,040元、20 萬元,除前帳戶每月扣除代繳費稅電話費80元外,二帳戶餘 款均由被告陳金寶領出,用以辦理被繼承人陳詠之喪葬事宜 ,已全數用盡,不列入本件遺產分配,請兩造於文到7日內 具狀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