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2年度,72號
CHDV,102,家訴,72,201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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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72號       
原   告 陳文彬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偉進  
      陳彥文  
被   告 陳晉嘉(即陳錦當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麗(即陳錦當之承受訴訟人)   
      蔡 滿  
      陳鈞睿(原名陳建元)
      陳盈如  
      陳哲彥  
      陳孟婕  
      陳芷瑩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何蒂芬  
被   告 李青海  
      李青洋  
      李青江  
      李懿芸(原名李青芸)  
      李青美  
      陳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二、原告表示被繼承人陳詠死亡時之彰化縣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定期存款帳戶之存款餘額各新臺幣(下同)100,040元、20 萬元,除前帳戶每月扣除代繳費稅電話費80元外,二帳戶餘 款均由被告陳金寶領出,用以辦理被繼承人陳詠之喪葬事宜 ,已全數用盡,不列入本件遺產分配,請兩造於文到7日內 具狀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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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