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7號
CHDV,102,司執消債更,17,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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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洪儷云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周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光民
      張簡旭文
      周昱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已更名為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爰予變更其機關名稱。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64條第1項前段、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點第1款第2、3目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亦為本條例第62 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洪儷云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現年50歲( 民國53年出生),國中畢業,102年總收入為新台幣(下同 )208,716元,勞保投保薪資額度為19,200元,每月收入結 構為薪資、全勤、加班費,另未領有任何福利補助,復無不 動產或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此有本院102年度消債更 字第7號裁定、債務人之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 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01、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電子閘門查詢明細表、102年6月 至9月薪資表、彰化縣政府二林鎮公所函、國際康健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函附卷可稽(見本案卷一第2至3、236頁、 卷二第4、77、3、82頁、卷一第233、62、137頁),堪認債 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且名下無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又債務 人102年6月至9月實領之收入分別為22,957元、26,266元、 26,955元、21,923元(薪資、全勤、加班費總額扣除勞、健 保費;8、9月另扣除請假扣款),於前開月份實領收入關於 加班費之部分,最低為5,685元、最高為10,900元,差距約 達5,000餘元,且於同年8、9月分別有因請假扣款3,466元、 1,744元。經審酌其收入結構關於加班費、全勤、請假扣款 等部分具有難以預測之因素,且102年全年收入總額未能完 全顯示其實際收入狀況,本院認應以其勞保投保薪資19,200 元與102年6月至9月之實領平均每月收入24,525元(計算式 :(22957+26266+26955+21923 )÷4=24525,元以下四捨五 入)之平均值21,863元(計算式:(19200+24525)÷2= 21863,元以下四捨五入)為其每月之固定收入即每月可處 分所得金額,較符合債務人實際之收入狀態。
㈡、債務人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總額21,863元,扣除衛生福利部 公告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未包含 社會保險費,見本案卷二第144至145頁),平均每月僅餘 10,994元(計算式:00000-00000=10994)。核附件所示更 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金額10,000元,已達上開 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90.96%(計算 式:10000÷10994×100%=90.96,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 五入),顯已逾5分之4(80%),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㈢、債務人為提高清償總額,願將自己之生活支出降至低收入戶



之生活程度,復願延長清償期限至法定最長6年為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亦足認已盡力清償。
四、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 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 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 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 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限制。
五、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 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併此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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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