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426號
CHDM,103,訴,426,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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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協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
845號、103年度偵字第318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協溢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從刑併執行之。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調解書所示內容,履行與林銘忠之約定。
事 實
一、柯協溢因經濟狀況不佳,分別為下列行為:(一)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向林 銘忠佯稱:漢光果菜生產合作社有一批洋蔥要轉賣,因合 作社尚欠新臺幣(下同)43,000元資金,若能提供金錢投 資,農曆過年後就可拿回63,000元,2人平分利潤云云, 致林銘忠陷於錯誤,在柯協溢位於彰化縣彰化市忠孝國小 附近租屋處,交付現金43,000元給柯協溢柯協溢隨即於 同日,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其前揭租處,填 寫收款單據1張,載明漢光果菜生產合作社負責人委由司 機蔡進興柯協溢代收43,000元,並在其上偽造蔡進興之 署名,再持以交付林銘忠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林銘忠、蔡 進興。
(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月14日某時,向林 銘忠佯稱:陳志明有一批洋蔥要賣,若能出資購買後轉售 ,就能賺錢云云,致林銘忠陷於錯誤,依柯協溢指示,於 同日以方秋香名義,自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匯 款6萬元至陳志明名義申請之屏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 號帳戶。
(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月22日某時,向林 銘忠佯稱:官冠廷有一批洋蔥要賣,若能出資購買後轉售 ,就能賺錢云云,致林銘忠陷於錯誤,依柯協溢指示,於 同日自彰化中央路郵局,匯款3萬元至官冠廷名義申請之 嘉義文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
(四)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月30日某時,向林 銘忠佯稱:陳志明有一批洋蔥要賣,若能出資購買後轉售 ,就能賺錢云云,致林銘忠陷於錯誤,依柯協溢指示,於 同日自彰化西門郵局,匯款11萬元至陳志明名義申請之屏 東民生路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




(五)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2月4日某時,向林銘 忠佯稱:鮑瑋婷有一批洋蔥要賣,若能出資購買後轉售, 就能賺錢云云,致林銘忠陷於錯誤,依柯協溢指示,於同 日自彰化中央路郵局,匯款10萬元至鮑瑋婷名義申請之臺 中福安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
(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2月7日某時,向林銘 忠佯稱:鮑瑋婷有一批洋蔥要賣,若能出資購買後轉售, 就能賺云云,致林銘忠陷於錯誤,依柯協溢指示,於同日 自彰化西門郵局,匯款35,000元至鮑瑋婷名義申請之臺中 福安郵局帳號0000000號帳戶。
(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6月18日16時許,在 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巷00弄00○00號洋蔥加工廠, 向林銘忠佯稱:有個洋蔥賣主的太太出車禍,亟需6萬元 ,他有一批洋蔥250包要賣6萬元,若買入後可以幫忙轉賣 ,馬上可賺15,000元利潤云云,致林銘忠陷於錯誤,而向 柯協溢稱:等聯絡好再通知我匯款等語。迨同年月21日9 時34分許,柯協溢承前揭犯意,以電話接續向林銘忠佯稱 :有找到要買洋蔥之人,交易成功後,其中5,000元作為 我的佣金,只要將6萬元匯入賣方林明宏名義申請之彰化 第六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即可云云,林銘忠 乃於同日12時許,依指示自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彰美分社 ,匯款6萬元至前揭林明宏帳戶。
嗣後因林銘忠未收到利潤、獲利,始知受騙,而報警查獲 上情。
二、案經林明銘忠訴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協溢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 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明確,核 與證人林銘忠於警詢、偵訊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收款單據1 張、匯款單5張、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嘉義郵局103年4月7 日函、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102年9月14日函、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3年2月24日函及檢附之帳戶申請資料及 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認。本案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 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 項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年6月20日施行,修正 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 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則修正後之刑度較修正前 為重,是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比較新舊法之結 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 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予以論處。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之(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就事實欄一之(二)至(七)所為,均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蔡進興之署 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前揭 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貪圖己利,向林銘忠詐騙財物,所為誠該非難 ,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又已與告訴人林銘忠達成和 解,有彰化縣彰化市○○○○○000○○○○○000號調解 書影本在卷可稽,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從事洋蔥買賣, 家有配偶,育有3子女分別為1、2、3歲之智識、家庭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 資以懲儆(被告部分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年1月23日 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5日生效,被告所犯上開數罪,無 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應定其應執行刑,即 無有利或不利情形,依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尚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適用裁判時法,附此敘明)。
(四)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 緩刑期間自98年2月18日起至102年2月17日止,緩刑未被撤 銷,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 揭緩刑既未經撤銷,其刑失其效力,本案自非不得宣告緩 刑〔司法院(81)廳刑一字第13529號參照〕。本院審酌 被告除上開前科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本案係因經濟因 素觸犯前揭犯行,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本院綜合 各情,認被告經此教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 ,用啟自新。且為促進被告依調解書履行,分期賠償告訴 人之損失,保障告訴人之權益,本院斟酌全案情節,命被 告應依附件調解書內容履行約定,如有違反且情節重大者 ,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依聲請撤銷緩 刑宣告,執行宣告刑,併此敘明。
(五)上開偽造之收款單據1張上之蔡進興署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諭知沒收。至該收款單據,業經被告行使而交付告 訴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得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顗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事實欄│所犯罪名及諭知之主刑│編號│事實欄│所犯罪名及諭知之主刑│
├──┼───┼──────────┼──┼───┼──────────┤
│ 一 │一之(│柯協溢犯詐欺取財罪,│ 二 │一之(│柯協溢犯詐欺取財罪,│
│ │一)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二)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 │ │元折算壹日。 │
│ │ │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 │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收款單據上偽造│ │ │ │
│ │ │之蔡進興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
├──┼───┼──────────┼──┼───┼──────────┤
│ 三 │一之(│柯協溢犯詐欺取財罪,│ 四 │一之(│柯協溢犯詐欺取財罪,│
│ │三)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四)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元折算壹日。 │
├──┼───┼──────────┼──┼───┼──────────┤
│ 五 │一之(│柯協溢犯詐欺取財罪,│ 六 │一之(│柯協溢犯詐欺取財罪,│
│ │五)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六)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元折算壹日。 │
├──┼───┼──────────┼──┴───┴──────────┘
│ 七 │一之(│柯協溢犯詐欺取財罪,│
│ │七)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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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