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17號
CHDM,103,聲,1017,201407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
受 刑 人 王素宮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素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王素宮因偽造文書案件,前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9年12月30 日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 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 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 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 1 紙附卷可稽。嗣具保人即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1 紙、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 各2 紙在卷可憑,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 案之正當理由,有矯正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參,受刑人 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 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