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237號
CHDM,103,簡,1237,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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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字第4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8 次所為,係犯如附表罪 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又被告基於單一之恐嚇犯意,於起 訴書附表編號1 、6 、8 所示之同一時間,在相同地點,同 時寄發恐嚇信件,為行為單數,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 同種想像競合犯,各僅論以一罪。另被告所犯之8 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之。
㈡爰審酌被告在逃亡期間,因不滿警方查緝違反商標法之案件 ,竟寄發恐嚇信件給警方,之後,竟又自認警方並未重視, 又寄發恐嚇信件給起訴書附表編號8 所示之鎮長、知名商家 ,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犯罪動機實屬可議,而被告於犯罪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其又無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前科 素行,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另考量數罪併罰案 件定應執行刑之目的在於「特別預防」,經過此一特別之量 刑程序,方能充分反應各行為整體之不法內涵,過重的刑罰 反而無法達到教化之目的,更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因而斟 酌本案被告於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其所犯之犯罪情節類似, 時間相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且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5 條、第55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犯罪事實 │罪名暨宣告刑欄 │備註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2 名被害人│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2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日,如科│1 名被害人│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日,如科│1 名被害人│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4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日,如科│1 名被害人│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5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日,如科│1 名被害人│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6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科│2 名被害人│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7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日,如科│1 名被害人│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8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6 名被害人│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度偵字第4344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 附件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4344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9年確定,猶不知悔改,而於發監執行前逃亡並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卻仍於逃亡期間而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自其所逃亡之高雄等地,基於恐嚇之犯意,寄送 恐嚇信件予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而以附表所示之物(冥紙、 麵包蟲等物)及文字,進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心生恐懼而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芷君楊麗香、蘇雅慧、施明裕、柯軫耀、林宏達洪佰煙、洪誌 宏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年4 月15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3年3月28日刑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附表所示恐嚇信件之查證相片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被告所為附表所 示編號1、6、8之犯行為想像競合,請從重處斷,所為附表 所示之8次犯行,行為個別,請予以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
論罪法條: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被害人 │犯罪時間 │ 恐嚇之物品及文字 │
│號│ │ │ │
├─┼────┼─────┼──────────┤
│1 │彰化縣警│102.12.12 │冥紙 │
│ │察局和美│ │ │
│ │分局長 │ │ │
│ ├────┼─────┼──────────┤
│ │彰化縣警│102.12.12 │冥紙 │
│ │察局北斗│ │ │
│ │分局長 │ │ │
├─┼────┼─────┼──────────┤
│2 │彰化縣警│102.12.13 │冥紙 │
│ │察局督察│ │ │
│ │長郭仁賓│ │ │
├─┼────┼─────┼──────────┤
│3 │彰化縣警│102.12 │冥紙 │
│ │察局北斗│ │ │
│ │分局長 │ │ │
├─┼────┼─────┼──────────┤
│4 │彰化縣警│102.12.9 │冥紙 │
│ │察局北斗│ │ │
│ │分局長 │ │ │
├─┼────┼─────┼──────────┤
│5 │彰化縣警│103.1.10 │冥紙、「你本人出門被│
│ │察局督察│ │殺死」之文字 │
│ │長郭仁賓│ │ │
├─┼────┼─────┼──────────┤
│6 │彰化縣警│103.2.13 │麵包蟲、「你本人出門│
│ │察局督察│ │被殺死」之文字 │
│ │長郭仁賓│ │ │
│ ├────┼─────┼──────────┤
│ │彰化縣警│103.2.13 │麵包蟲、「你本人出門│
│ │察局長官│ │被殺死」之文字 │




│ │政哲 │ │ │
├─┼────┼─────┼──────────┤
│7 │和美派出│103.2.20 │「你本人出門被殺死」│
│ │所葉人鳳│ │之文字 │
├─┼────┼─────┼──────────┤
│8 │北斗鎮公│103.2.26 │麵包蟲、香奠、「手頭│
│ │所鎮長楊│ │緊」之文字 │
│ │麗香、秘│ │ │
│ │香蘇雅慧│ │ │
│ ├────┼─────┼──────────┤
│ │彰化市阿│103.2.26 │麵包蟲、香奠 │
│ │璋肉圓施│ │ │
│ │明裕 │ │ │
│ ├────┼─────┼──────────┤
│ │家樂福店│103.2.26 │麵包蟲 │
│ │長柯軫耀│ │ │
│ ├────┼─────┼──────────┤
│ │彰化基督│103.2.26 │麵包蟲 │
│ │教醫院院│ │ │
│ │長郭守仁│ │ │
│ │、警衛林│ │ │
│ │宏達 │ │ │
│ ├────┼─────┼──────────┤
│ │「李振輝│103.2.26 │麵包蟲、香奠 │
│ │扁食燕」│ │ │
│ │洪佰煙 │ │ │
│ ├────┼─────┼──────────┤
│ │洪維身漁│103.2.26 │麵包蟲 │
│ │港店洪誌│ │ │
│ │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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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