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424號
CHDM,103,交易,424,201407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竣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撤緩偵
字第108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竣富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犯罪事實
一、莊竣富於民國102年7月16日下午5時20分許,駕駛車牌1508- NB號自小客車,沿彰化縣福興鄉番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 行駛至同路段與彰水路設有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前時, 遇前方有車輛停等紅燈號誌,竟違規駛越雙黃實線,逆向行 駛對向車道,於交岔路口右轉進入彰水路時,適有陳雨豐騎 車牌JSR-081號重型機車,沿彰水路由北往南行駛,進入交 岔路口,見狀閃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造成陳雨豐人車倒 地,並受有右肩、右腰臀及左腕挫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 未據告訴)。詎莊竣富明知其駕車肇事已致陳雨豐受有前開 傷害,竟未對陳雨豐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復未徵得其 同意,仍基於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之犯意,逕自駕車離開現 場而逃逸。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 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莊竣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 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 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 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坦承不諱(偵卷第38頁,本院卷第16頁背面、17、20頁背面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雨豐及證人林金蘭於警詢時證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



告表(一)、(二)-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事故現場暨 車損照片8幀、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幀(分見偵卷第5 至18、21頁)在卷可稽;又被害人陳雨豐因本件車禍受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亦有德桂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 附卷足參(偵卷第21頁),綜上所述,足認被告自白確與犯 罪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89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及以99年度簡字第1182號判處有 期徒刑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923號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 字第183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與上開案件經送監接 續執行,於100年6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違 規駕車行為致生本件車禍,造成被害人受傷後,猶駕車逃逸 ,置被害人生命、身體健康安危於不顧,對於社會公共安全 亦有負面影響,犯罪所生危害著實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非無悔意,且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此有和解書及 本院洽辦公務記錄單各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22頁,本院卷 第11頁),並考量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 之生活狀況,暨被害人所受傷勢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