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26號
PTDA,103,簡,26,2014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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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張進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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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