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號原 告 張進武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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