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44號
原 告 黃尹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按對交通裁決事件有所不服之案件,依新修正
行政訴訟法規定自101 年9 月6 日後,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