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3年度,44號
PTDA,103,交,44,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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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44號
原   告 黃尹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按對交通裁決事件有所不服之案件,依新修正
行政訴訟法規定自101 年9 月6 日後,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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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