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65號
PTDV,103,除,65,201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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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裕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因 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103 年3 月13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 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 於103 年7 月13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 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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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支票號碼 │備考│
│ 號 │ │ │ │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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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寶建醫療社團│彰化商業銀行│102 年12月31│24,703元 │ER0000000 │ │
│ │法人 陳森基│屏東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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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寶建醫療社團│彰化商業銀行│102 年12月31│199,500元 │ER0000000 │ │
│ │法人 陳森基│屏東分行 │日 │ │ │ │
├──┼──────┼──────┼──────┼──────┼─────┼──┤
│003 │寶建醫療社團│彰化商業銀行│103年3月1日 │180,500元 │ER0000000 │ │
│ │法人 陳森基│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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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寶建醫療社團│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月31日│47,703元 │ER0000000 │ │
│ │法人 陳森基│屏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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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