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梁子展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被 告 陳宜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