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40號
PTDV,103,補,340,2014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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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尤淑蘭
      施幸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5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家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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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