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38號
PTDV,103,補,338,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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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8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淑美潘美珠潘美香吳潘美雪、潘美
  蓮、潘林、潘士明潘順義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等8 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因被告皆合法提
  出異議,應視原告之聲請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6,39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經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
  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起訴狀及繕本八份,併被告潘淑美潘美珠潘美香
  、吳潘美雪潘美蓮、潘林、潘士明潘順義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依該戶籍資料製作繼承系統表送院
  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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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