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被繼承人曾麗紅),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
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