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181號
PTDV,103,司家補,181,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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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洪吉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被繼承人曾麗紅),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
  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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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